秦皇岛过年想放烟花?举报电话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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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秦皇岛开发区公安发布通告,全文如下:
为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护您及家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创建生态、文明、和谐、平安港城,特此通告:
一、政府规定: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处5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奖励:
欢迎广大辖区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及线索。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500-5000元现金奖励,并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8506110或110。
特此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10日市第十五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5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在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全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各县参照本规定,严格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全市区域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管理;组织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以及非法携带、邮寄和夹带烟花爆竹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企业、运输车辆资质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资格管理;组织查处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未取得危险货物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开展烟花爆竹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注:以上文字信息与图片来自秦皇岛开发区公安、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官网。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