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不戴头盔要发朋友圈?还要罚款?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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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加深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利用朋友圈的扩散效应,以点带面,带动身边的亲人、朋友引以为戒,以此加强对自身的交通安全教育并扩大在社会上的宣传力度。
将被这样处罚!
2023年5月1日起,对违反《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示告知、警告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将予以罚款处罚。
通知中明确: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月18日,邢台清河。一辆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王官庄田村村南丁字路口向右并道时,与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未佩戴头盔,造成头部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3月18日,秦皇岛市卢龙县。一辆轻型栏板货车沿京哈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卢龙县秦宁石化路口处时,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向南左转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徐某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受伤。
经查,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段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观察不周、措施不当;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共同原因,段某某与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4月7日,张家口崇礼区。一名女子骑行电动自行车沿北新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长青路农业银行路段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沿长青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女子瞬间被撞飞,头部重摔在地。所幸在头部与地面撞击瞬间,头盔起到了保护作用,女子只是轻微受伤。
3月6日,邯郸大名。一辆电动自行车行至二铺街与元城街交叉路口准备左转时,全然不顾正常通行的车辆,闯红灯通过路口时与一辆直行面包车相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和腿部不同程度受伤。经过勘查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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