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发布!秦皇岛官宣!农民工工资追讨有望~

搜狐焦点网秦皇岛站 2021-04-25 09: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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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发布!秦皇岛官宣!

拖欠工资,讨要难如登天!甚至一些人为讨要工资做过激行为,但是却仍旧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为帮助劳动者解决欠薪等问题,日前,秦皇岛人社局终于出手了!

秦皇岛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实施办法 正式发布!

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矿业开采、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招用农民工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具体哪些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做好重点欠薪案件督办、督查等工作。督导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职责。

第七条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交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受理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妥善办结。

第八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储金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查处涉及挂靠、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第九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房地产领域预售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因工程款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

第十条 信访部门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来访办理和来访接待工作,并督促协调县区、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群体事件,及时通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在元旦、春节等农民工讨薪高发时期,负责召集人社、建设、房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集中办公,共同处置欠薪集体上访案件。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讨要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处理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水务、教育、卫生、农业、林业、国资、国土、工信等部门负责监管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处理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在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秦皇岛支行应当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劳动者讨薪出现过激行为如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欠薪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承担平息事态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必须排名前列时间到达现场并进行妥善处置。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能排名前列时间到达现场,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的,视其情节轻重,各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可限制该施工企业在我市范围内的市场准入,发生越级群体性上访的,各级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要直接组织接访,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妨碍公共事务、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益的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后,公安部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劝解,恢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煽动群众堵门、堵路及采取其它以极端方式恶意讨薪的组织者、实施者,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根据事态发展,要依法采取驱散、带离及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进京“非访”和进京赴省集体上访的,当地政府要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欠薪企业如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欠薪停工制度。建设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一个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对施工企业予以补偿。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款未支付到位情况下,不论备案合同之外是否另有约定,继续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情况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就近做好欠薪争议的调解。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或法院确认手续。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各级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三十九条 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一)按照《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安排,加快全省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二)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城乡建设部门要与人社、房管、交通运输、水务、国资等部门灵通信息,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记录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并逐步将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投标环节,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以讨要工资名义恶意讨要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各行业主管部门可限制其投标资格,直至清出秦皇岛建设工程市场;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相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解决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该办法什么时候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4月16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秦皇岛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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