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落户有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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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农村
地区落户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农村地区落户政策,推动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户口迁移制度,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发展和人口双向流动,根据《河北省公安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冀公办发〔 20 19 〕 38 号) 及《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 2022 年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冀公治传发〔 202 2 〕 32 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 精 神,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户口迁移政策, 探索人才加入乡村制度, 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积极促进城乡一体化、高质量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坚持稳中求进,以维护农村地区和谐稳定为前提,尊重和保障公民意愿和期盼。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考虑土地承包、居住情况、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促进、劳动贡献等因素,促进乡村振兴所需劳动力规范流动及专业人才引进。坚持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演变历史,逐步稳妥有序实行城乡人口双向流动。
三、农村地区的认定标准及界定范围
农村地区的认定标准:保留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未享受城镇公共服务。
农村区域的界定范围:以国家行政区划为基础,保留村民委员会户口登记地址的区域。
四、农村户口迁移政策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农村或在农村原籍恢复户口:
1 . 夫妻双方一方具有我市农村地区常住户口,其无工作的另一方投靠配偶的;
2 . 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前户口在农村,毕业后将户口由学校集体户迁回农村原籍的 ;
3 . 因参军农村户口被注销,退役后未安置就业或在本地安置就业 ,且未落户的 。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无工作的人员,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农村:
1 . 60 周岁以上老年父母 投靠农村年满 18 周岁子女的;
2 .未达法定婚龄或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投靠农村父母的;
3 . 本人在农村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4 .因结婚户口由农村随配偶迁移,离婚 满 3 年 或丧偶后回农村原籍生活的;
5 .已注销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其配偶投靠现役军人农村父母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同意,可以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农村:
1 . 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回农村原籍落户 的;
2 . 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乡村振兴急需人才,在就业创业农村落户 的 。
(四)易地扶贫搬迁人口,依照有关规定在安置地直接办理户口迁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户口迁移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城乡融合发展和促进乡村振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既要考虑农村地区发展实际,也要考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工作落实。
(二)做好沟通协调。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解释答疑等工作,确保政策执行有力有序、落地落实 。
(三)强化督导落实。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政策落实的督导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跟踪监测,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