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秦皇岛住建局发布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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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点名指出55户公租房承租人,因长期拖欠房租等违反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对其依法作出限期腾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理决定。
母永强 、 王齐 、 高峰 等55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等相关规定,母永强 、 王齐 、 高峰等55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了限期腾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理决定。
本机关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上述承租人送达《住房保障行政处理决定》未果,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限上述承租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领取《住房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如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住房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承租人名单
2、《住房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 9 月 2日
为了规范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切实保障承租家庭的利益,共同维护我们美丽的家园,请广大承租人熟知并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已经承租的家庭每年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年审,对未按期进行年审的家庭视为自愿放弃保障资格。具体年审时间请咨询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资格自动失效,将暂停收取房屋租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承租家庭对所租住的房屋只有使用权,严禁破坏房屋内的装修设施设备,严禁私自拆改,不得擅自改造原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不得在室外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承租家庭对房屋做的简易装修在承租期满退出时,无法拆除部分不予补偿。
(三)承租家庭不得将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
(四)当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请于30日内到户口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做出相应资格变更。如因您的瞒报、漏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家庭自行承担,并无条件退还已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货币补贴。
相关业务咨询电话
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3650930 3650972
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553192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分局
3926423
来源:以上信息源于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秦皇岛市保障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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