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旅厅发文:旅行社招徕游客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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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旅行社招徕游客奖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化和旅游部门,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旅行社招徕游客奖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8月18日
河北省旅行社招徕游客奖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旅游企业实施“引客入冀”计划,更好地激活旅游市场,加快推动全省文旅市场恢复振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恢复振兴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3〕75号)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组织河北省行政区域外游客及境外游客入冀旅游的旅行社进行激励性奖励。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不在奖补对象之列。
第三条 奖补资金实行事后奖补,同一人次或事项只奖补一次,不在各项奖补项目中重复计算。
第四条 河北省旅行社招徕游客奖补资金年度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按照符合奖补标准的旅游团队入冀旅游时间由早到晚排序,资金奖完为止。
第五条 旅游包机奖补。
(一)入境旅游包机奖补
旅行社包租非固定航班客机组织境外游客入冀旅游,且在冀连续停留时间不少于2晚3天。每架次包机入冀游客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含100人)或单班次航班(中型及以上客机)上座率达到90%及以上的,单次航程2500公里以下的每架次入境包机奖补8万元,单次航程2500公里及以上的每架次入境包机奖补10万元。
(二)入境旅游包机特殊奖补
旅行社包租非固定航班或固定航班客机组织境外游客入冀旅游,且在冀连续停留时间不少于2晚3天,每架次包机入冀游客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含100人)或单班次航班(中型及以上客机)上座率达到90%及以上的,按照入冀旅游时间进行排序,对年度前20架次入境旅游包机分别奖补15万元,同一国家(或地区)享受此项奖补的入境旅游包机数量不超过5架次。超出以上特殊奖补条件的入境旅游包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三)国内旅游包机奖补
旅行社包租非固定航班客机组织省外游客入冀旅游,且在冀连续停留时间不少于2晚3天,每架次国内包机入冀游客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含100人)的,每架次国内包机奖补3万元。
第六条 旅游专列奖补。指旅行社包租专列组织省外游客入冀旅游,且在冀停留时间不少于2晚3天,并入住酒店2晚以上(含2晚)。每列专列入冀游客人数达到400人以上(含400人)的,每列专列奖补4.8万元;同一专列入冀游客人数每增加100人(含100人),追加奖补1.2万元,每列专列最高奖补10万元。
第七条 旅游人数奖补。
(一)入境游客人数奖补
旅行社单次组织境外游客入冀旅游且人数达到20人(含20人)以上不足50人的,在冀连续停留时间1晚2天以上且不少于24小时,按照每名入境游客200元的标准奖励;在冀连续停留时间2晚3天以上,按照每名入境游客400元的标准奖励。
旅行社单次组织境外游客入冀旅游,人数达到50人(含50人)以上不足80人的,在冀连续停留时间1晚2天以上且不少于24小时,按照每名入境游客250元的标准奖励;在冀连续停留时间2晚3天以上,按照每名入境游客500元的标准奖励。
旅行社单次组织境外游客入冀旅游,人数达到80人(含80人)以上的,在冀连续停留时间1晚2天以上且不少于24小时,按照每名入境游客300元的标准奖励;在冀连续停留时间2晚3天以上,按照每名入境游客600元的标准奖励。
多家旅行社共同组织的团队,由牵头旅行社申请奖补,两家或多家企业不能联合申报。
(二)国内游客人数奖补
旅行社每季度组织省外游客入冀旅游达到一定规模,且单个团队在冀连续停留时间不少于2晚3天,并入住酒店2晚(含2晚)以上,可申请国内游客人数奖补。
旅行社季度累计组织省外游客500人(含500人)以上不足700人的,按照每名省外游客65元的标准奖励;季度累计组织省外游客700人(含700人)以上不足900人的,按照每名省外游客70元的标准奖励;季度累计组织省外游客900人(含900人)以上不足1100人的,按照每名省外游客75元的标准奖励;季度累计组织省外游客1100人(含1100人)以上的,按照每名省外游客80元的标准奖励。每家旅行社最高奖补10万元。
多家旅行社组织的团队,由牵头旅行社申请奖励,两家或多家企业不能联合申报。
第八条 凡申报奖补项目的旅行社,均须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入境游接待或国内游接待团队信息进行备案,未如实填报旅游团队等相关信息的不予受理。申报奖补项目的旅行社须在团队到达3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指派人员对团队进行初步核查,汇总后上报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程序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 对奖补的考评周期、申报时间和申报程序规定如下:
(一)以季度为单位计入奖补考评周期。奖补结果在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奖补项目的旅行社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暂行办法附件规定的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上报申报材料,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至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条 申报奖补的旅行社应按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材料,并积极配合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有关部门完成抽查审核工作。对不及时填报系统数据、提供记录与实不符、超出申报时间或申报事项不在规定期限和范围的旅行社不予奖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奖补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及后续两年的奖补申报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
(二)由于申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服务质量过失,年度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含3次)或发生重大投诉事件的;
(三)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存在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情形的;
(五)申报奖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其退还申领奖补费用并有权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奖补申报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7月26日施行的《河北省旅行社招徕游客奖补管理暂行办法》(冀文旅市场字〔2024〕8号)同时废止。
来源:河北文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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