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通报7起城建典型违法案件,秦皇岛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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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8月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4年第七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案
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承德市建设的某商场工程未在消防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昌黎县某液化气站卸车区域万象臂静电跨接损坏,燃气输送管道未设置流量指示标识,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浙江某园艺贸易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施工建设的某工程现场树间土裸露未覆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南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沧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皮县施工建设的某项目大面积土方苫盖不严,土方作业无抑尘措施,车辆带泥上路未冲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南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
白沟新城某广告服务部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保定市古镇大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19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19条第二款“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案
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安平县6个小区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杨某某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案
杨某某在定州市某村进行接水管作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从事挖掘路面活动,危及燃气设施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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