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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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记者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介绍,《条例》共38条,11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
《条例》针对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方面的难点、堵点,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有关禁止性规定作出规范。《条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采用设置网箱、围栏的方式进行水产养殖。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饲养畜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应当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关于水体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下列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水体洗刷车辆、衣物或者其他器具;水上训练、影视拍摄;非供水、防汛或者水源保护使用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车辆在封冻期驶入保护区水体冰面;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同时,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举措,《条例》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并对在河流、湖泊、水库岸线及入口等重要区域建设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池等生态治理工程净化入水水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使用农药,在准保护区内提倡使用低毒生物农药。
来源:秦皇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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