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达先进水平

问我 2017-08-07 10: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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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市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和推广,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节能减排,建设沿海强市、美丽港城,现对我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规模化推广太阳能热水、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因地制宜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种类和形式。到2020年全市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市场监管、产业支撑等体系不断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城镇新增建筑面积超过65%,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一)规模化推广太阳能热水

2017年10月1日起,新建城镇居住建筑18层以下和18层以上的逆向18层;学校、医院、宾馆、商场、酒店、养老院、浴池、游泳馆以及有生活热水需求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功能特点、节能效果、技术经济性和安全性以及方便使用与维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太阳能集热系统类型。

(二)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

在无市政热力管网的区域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建设中,应采用太阳能、空气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供热制冷。新建公共建筑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的论证,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应用。

(三)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

在燃煤锅炉改造项目、旅游特色小镇、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中,应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沿海地区积极推广海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有污水源的地区积极推广污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有地热或余热的地区应利用相应的地热或余热能源;农村地区新建低层建筑中积极推广太阳能供暖。在适宜区域、适宜项目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电技术。

三、政策支持

(一)资金支持。市发改、工信、建设、规划、农业、环保、物价、电力等部门应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对我市可再生能源重点推广技术应用,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全力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示范推广工作。对符合要求的示范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补助等服务支持。

(二)税收优惠。鼓励开展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供能项目的建设、运营和服务。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并将清洁能源供热公司纳入市政公共事业行业监管范畴。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项目合作与服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三)财政补贴。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2019年以前非政府投资项目,在新建和既有民用建筑改造项目采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站方式集中供热制冷的,市财政按投资规模的20%给予补贴;采用可再生能源分散式供热制冷方式的,市财政按20元/平方米给予建设单位资金补贴。单个项目的资金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四)错峰电价。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关于居民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采用可再生能源供暖的居民小区,属于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范围的,用户可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由供电企业免费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供电企业根据实际用电性质、用电情况和用电方式等,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电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秦皇岛市规模化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全市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总体任务,要分解到各县、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并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各县、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细化目标,落实责任,认真组织落实。

(二)强化技术支撑。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我市气候和地域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并继续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积极研究制定重点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管理办法及运行管理。及时总结和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三)优化发展环境。大力扶持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产品生产企业,推动本土企业科技创新、做大做强,形成完整产业链和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社会多方面投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能效交易多层次、多元化的建筑节能服务机构发展。支持高技术服务公司和企业建立可再生能源供热公司,多方位发展节能市场。广泛开展可再生能源应用咨询、评估、技术培训等专业服务。建立完善技术、产品的推广、限制、淘汰制度。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逐步推行能效标识制度,对企业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推行自愿性产品认证。

(四)加强全过程监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城乡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应加强项目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可行性的论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标准制定、设计审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和能效评价等工作的管理,强化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应用设备安装、能效测评等企业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及时落实对示范项目的奖补资金,并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房产管理部门在建筑运营阶段做好跟踪监督管理。

(五)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应用的重大意义,对试点示范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综合效益等成功经验要积极宣传,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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