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主城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新政6月施行

七颗葡萄 2017-05-24 09: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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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受海港区地税局委托,将于6月1日开始代征辖区个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

秦皇岛主城区海港公安分局消息,为加强和改进海港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强化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专职管理员队伍工作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法》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海港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受海港区地税局委托,将于6月1日开始代征辖区个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

图为秦皇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代征的范围是:海港区内年租金在36万元及以下的个人产权出租房屋。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取得收入,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不在代征范围。

其中年租金在36万元及以下的个人产权出租房屋用于商用的,征收税率标准为租金的13.5%+土地使用税;用于居民住宅的,征收税率标准为租金的5.3%。

海港区地税局介绍:此次代征个人出租住房的计税依据确认方法是: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租赁合同(协议)并做到据实申报的,经综管办审核后据实按租金收入征收有关税款。纳税人没有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或其所签合同载明租金金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综管办将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

海港区地税局提醒:纳税人有义务按照税法的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缴、少缴应纳税款,除对其追缴应纳税款外,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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