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抵抗强拆、拒签拆迁补偿协议等保障维护财产的行为管用吗?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19-01-25 09: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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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到实践中,让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是逐年增涨。其中拆迁补偿一直以来都是引发矛盾的导火索,由于拆迁补偿的不合理,老百姓也学会了见招拆招,但也可能因此会因他们的冲动鲁莽行为付出代价。下面拆迁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被拆迁人常做的行为,看看这些行为是否真的管用!

  在征地拆迁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到实践中,让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是逐年增涨。其中拆迁补偿一直以来都是引发矛盾的导火索,由于拆迁补偿的不合理,老百姓也学会了见招拆招,但也可能因此会因他们的冲动鲁莽行为付出代价。下面拆迁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被拆迁人常做的行为,看看这些行为是否真的管用!

  一、拒签补偿协议及相关文件能否保护自己的房子或是获得合理的补偿

  拒签补偿协议这在征地拆迁中是非常常见的,很多老百姓都明白,只要签了字那么就意味着同意拆迁方所给出的补偿或是安置房,而不签协议则还有获得合理补偿或是提高补偿的机会。对此,首先对拆迁补偿不满意不签字的做法表示可以认可,因为拆迁补偿协议里的内容关乎着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只要在没有逼签等证据足够推翻协议的情况下,补偿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不能反悔。不过这里要说明,不签协议,也并不代表着一切和平、万事大吉。实践中,因不签协议被强拆的情况是屡见不鲜。

  如果是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也可以直接拒签,拒签之后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评估机构应当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如果评估机构或是评估师存在违法行为,则将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拒签补偿协议之后要及时的咨询拆迁律师,千万别拖延时间,别等到房子强拆了才想起找律师维权。尽早的让律师介入到案件当中,通过法律先行保住房子,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才有可能进一步提高补偿或是获得合理的补偿。

  二、暴力抵抗强拆反而适得其返

  有少部分人在遇到暴力强拆时总是会以死抵抗,使出浑身解数誓死与拆迁方斗争到底,拿砖头、点火、开车冲撞拆迁人员等。但这样做真的能够抵抗得了拆迁方的强拆行为吗?其效果往往事与愿违,这种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做法一旦引发公共事件,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则可能会身陷囹圄招致牢狱之灾。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面对势力强大的拆迁人,我们必须时刻保持一颗沉着冷静的心,切忌以暴施暴,且切忌随着自己的性子来,作一个老百姓,只要清晰的知道自己所处的地位。在这场强拆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防止自己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同时要及时的报警,我们必须相信法律会给我们解决一切我们解决不了的问题,我们要对法律有信心,我们也要对律师有信心。

  三、上访能否解决违法强拆及补偿不合理

  经常能够接到当事人说,他们家被强拆了,相关部门也没有个说法,去上访也没有一个最终的结果,他们互相推诿不给解决的咨询电话。在凯诺律师看来,在老百姓的眼里,上访可能就是一个非常有用维权方法,且维权成本低,不需要花太多的精力和钱财。

  而老百姓之所以到国家机关上访,往往是因为问题在当地相关部门得不到解决,而相关人员又一托再托、推来推去,于是把这种希望寄托在了上级机关领导人的身上,希望能够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但是上访就真的能够解决拆迁中的问题吗?根据多年的经验,上访虽然是一个维权的方法,但上访并不是解决拆迁问题的好方法,还很有可能错过维权的时限,导致问题解决不了。根据信访条例中的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所以,提醒面临拆迁或者权益遭受侵害的被征收人,在遇到不法的行政行为时,要跳出之前的“信访不信法”的观念,要相信我国法律的力量,而且在新的《行政诉讼法》下,之前“民告官”案件所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情况已经成为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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